星期三, 4月 04, 2007

保護勞工的勞基法,無視勞基法的雇主?!

  又是一個清明連假(雖然上個月底剛離職的小編是不需要擔心這些~~),4/5日期待的發薪日到來,由於連假小編"前"顧主4/4提早發薪,當小編接到薪資明細,就覺得疑惑,小編薪資原文如下:3月份應上班時間23天 27000/23=1174實際上班時間18*1174-495(勞健保自付額)=20637。
乍看之下似乎沒什麼問題,但其實暗藏著玄機,我一一算給各位讀者聽:
1.3月份應該是算總天數31天(勞基法明定,例假日也必需給薪),而非文中的應工作日23天,如果依文中說法,那小編即是算日薪而非月薪。
2.再來就是算式的問題了,依文中算上班日其實是不對的,應該用月薪扣掉請假天數,這樣跟原文中的算法就完全不同了,依照勞基法規定,薪資應該如下:3月份應上班時間31天27000/31=871請假天數27000-(5*871)-495(勞健保自付額)=22150。
這兩者之間共差了1513元整,小編在這家公司工作半年多,老闆都是用這種算法,前一陣子小編由於開刀,跟公司請了一個月假住院,勞基法明定,請病假應給半薪,公司卻不肯給付小編薪資,還認為理所當然,小編在這家公司半年多,總共損失了餘萬元,再加上老闆擺明不給加班費,還把自己的所得加稅在員工身上,更要求上班打卡,還標榜責任制,種種不合理的狀況即使反應給老闆,依然如故,小編自從這次教訓之後,知道面試的時候一定得問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,上一次當學一次乖,請各位讀者不要再遇到跟我一樣的公司了。
ps:其實小編真的很想告誡大家是哪家公司如此惡劣,但是小編也怕被告,小編只能說,希望應徵室內設計公司要很小心,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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